项目名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规划“一张蓝图”系统

业主: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

建设时间:2019年9月-2020年1月

2018年1月,国务院批复《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设立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为贯彻国家新旧动能转换战略,实现济南人民北跨之夙愿,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应势成立。

先行区横跨黄河两岸,总面积达1030平方公里。其中黄河以北规划控制区范围733平方公里;直管区范围450平方公里,共308个村庄,约24万人。其发展以“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山东优势、泉城特色”为指导思想,以“打造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的样板、全国重要的科技产业创新基地、国际一流的现代绿色智慧新城”为总体定位和目标,为全国新旧动能转换积累经验、探索路径作出贡献。

规划是一个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龙头。先行区规划编制工作自2018年起,已陆续开展了包括总规、控规、城市设计和九大类70多项专项规划等在内的层级分明、覆盖全面的规划编制工作。由于涉及的规划数量较多、层级复杂,急需借助智能化工具,从技术上和空间上来验证规划一致性、辅助冲突检测与统筹管理,持续、动态协调各规划之间存在和新产生的矛盾,实现规划成果之间的相互协同,支撑“一张蓝图”管到底。同时,先行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已拉开序幕,同样需要以“一张蓝图”为载体,科学、动态、持续指导建设工作的开展,确保规划理念落地;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协同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并且利用BIM技术贯穿规划方案到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建设管理全生命周期,在推动行政审批方式创新性改革的同时,也将成为衔接建设阶段管理系统和数字城市建设的关键因素。

平台展示

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行政机构改革大背景下,为支撑先行区“多规合一”实施落地,促进国土空间信息化服务体系形成,实现精准规划、高效管理,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同圆科技承接并开发建设了编制、审批、实施、协同、评估一体化的规划“一张蓝图”系统。

系统建设以“空间数据集成化、规划管理精细化、规划业务协同化”作为总体目标,以实现“记录融合、动态关联、智慧规划”三步走为路径,按照“3+6”的结构框架开展——3个子系统: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子系统、控规与城市设计一张图子系统和实施设计一张图子系统;6大应用服务:成果同步更新及调整、冲突检测与协调、项目生成、3D报建与方案审查、用地清单和区域性评价。

1、成果同步更新及调整

2、冲突检查与协调

3、项目生成

4、用地清单

5、区域评估

6、3D报建

7、N个应用工具

取得成效

通过全面调研和紧锣密鼓的开发实施,“一张蓝图”系统按照预定计划于2019年12月实现一期上线试运行。截至系统上线,根据业务管理和系统需要,共制定标准规范15项,入库数据约450G,发布图层655个,先行区国土空间规划数据体系基本建成;主要功能模块包含成果同步更新及调整、冲突检测与协调、规划选址、项目生成、用地清单、3D报建与方案审查、资料管理等。系统上线后率先在先行区建设管理部国土规划办公室展开应用,通过实际工作中对各模块功能的应用实践,系统各项功能设定符合规划业务和管理需要,操作便捷易用,降低了规划管理人员在诸多业务事项中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取得了预期效果。

按照先行区管委会要求,“一张蓝图”系统计划于2020年5月开始在建设管理部全面推广使用。我司将以专业、全面的技术和服务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高速发展贡献力量。

系统方案专家评审会
系统上线培训会

BIM是未来建筑行业信息化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作为推动传统建筑业升级的技术,BIM在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设计、管理、运维等各阶段都有应用。随着建筑业全产业链相关单位纷纷布局,无数的工程师相关工作都将围绕BIM展开。

而随着越来越多BIM技术的研发完成,BIM技术的应用势必会贯穿项目管理的整个生命周期。施工企业如果要想获得最大的BIM技术应用投入产出,在投标阶段即开始应用是非常必要的。

施工企业投标阶段的BIM技术应用阶段特别在以下三个方面得到体现:

1)更好的技术方案体现;

2)获得更好的结算利润;

3)提升竞标能力,提升中标率。

BIM技术提升技术标竞争力

BIM技术3D功能对技术标表现带来很大的提升,更好地展现技术方案。

通过BIM技术的支持,可以让自己的施工方案更为合理,同时也可以展现得更好,获得加分。

BIM技术的应用,提升了企业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

建筑业长期停留在2D的建造技术阶段,很多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第一时间给予解决,造成工期损失和材料人工浪费,3D的BIM技术有极强的能力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和解决能力。

BIM技术帮助施工企业获得更好的结算利润

当前业主方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质量很差。一是因为三边工程,预算条件不齐备;二是国为咨询顾问的工作质量有较多问题。

如果施工企业有能力在投标报价前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精算,运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将获得很好的结算利润,这一结算利润达到5%并不奇怪,即我和你的报价一样,但我的结算价可以高出5%以上。

这是合法的经营手段,短时间获得高额利润,但基本上没有施工企业有能力获得这一结算利润。大量的调查表明,很少有施工企业有能力有资源在投标前进行工程量精算和不平衡报价策略的应用。

事实上是,大量施工企业的大量项目不但没有赚得结算利润,反而在签约前就送给业方大量的钱。大量工程量包死的项目和实现预结算的项目,发生大量的投标巨额亏损。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在海外一个项目数十亿的亏损额中都有大量这种情况存在。

提升中标率

更精准的报价,更好的技术方案,无疑将提升我们的中标率。这方面已有很多的实践案例,越来越多的业主方对BIM技术应用成为项目竞标的重要考核项目。

同时更高的投标效率将让我们有能力参与更多的投标项目,也会增加中标项目。

因此施工企业将BIM技术的应用前移,十分必要。

有人可能会说,BIM技术的投入很大,不中标的话代价太大。事实上,哪怕只有20%的中标率,一个项目得到的回报就远大于全部项目的投入了。当然,采用合适、实用、本土化专业化的BIM解决方案也是十分必要的。

用BIM来投标有什么好处?

技术标方面要想中标,技术标非常关键,尤其是很多高大难的工程,那么BIM技术在投标阶段可以发挥哪些作用呢?技术标又如何让专家感兴趣、认可呢?  

碰撞检查:减少返工、节约工期、减低建造成本  

BIM最直观的特点在于三维可视化,利用BIM的三维技术在施工前期、中期可以进行碰撞检查,这样既可以优化项目设计,减少在建筑施工阶段可能存在的错误损失和返工的可能性,又加快了施工进度,为业主减低建造成本。  

虚拟施工:通过模型提前预知施工难点,提出切实可行施工方案  

运用BIM三维可视化功能再加上时间维度,利用碰撞优化后的三维管线方案,可以进行施工交底、施工模拟,发现工程的重难点施工部位,按照场地特点、国家规范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将施工方案模型化、动漫化,让评标专家、甚至非工程行业出身的业主领导都对施工方案的各种问题和情况了如指掌。  

优化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BIM模型中,对洞口、临边、电梯井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布置上安全围栏,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形象又直观,让施工人员对安全隐患位置有较深的影响,确保施工过程不出安全事故。  

利用BIM,做到分区域统计材料用量,材料运输一次到位,加快施工进度  

BIM不仅三维可视化,还是一个6D关联数据库。利用已经建立的模型,可以准确快速的统计到每个区域、每个构件的材料用量,点对点的材料运输,使得材料一次性到位,减少材料的二次搬运,进而有效提高各工序的配合程度,加快施工进度。  

提交运维BIM模型,方便业主管理  

工程竣工后,向业主提供BIM资料数据库,这是一种6D关联数据库,业主方可以根据各种条件快速检索到相应资料,大大提升了物业管理能力。  

BIM在招标阶段可以有效为施工单位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带来价值。但BIM不是投标中的噱头,业主也是希望通过BIM实现价值。因此,中标只是第一步,如何在施工过程中有效利用BIM节约工期、成本,提升建筑质量,才是施工单位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来源:BIM新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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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有什么区别?

在不熟悉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混为一谈。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表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下面整理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之间的区别和适用范围,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为何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还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呢?其原因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施的程序、采购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同.

1.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3.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

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4.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而招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5.包含的内涵不同: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

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6.实施的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

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涵了“招标”程序。

7.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同:

《政府采购法》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问题二: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谁“大”谁“小”?

1.从形成及发布时间来看。

《政府采购法》在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则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看《政府采购法》比《招标投标法》晚三年施行,所以《招标投标法》“大”,《政府采购法》“小”。

2.从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来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连国有企业都不含,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而《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什么单位属性,不管资金什么来源,只是想通过招标投标这种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就可以。由此可看《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相比,从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来的角度看要“窄”一些,《招标投标法》“大”,《政府采购法》“小”。

3.从采购方式角度来看。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确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五种采购方式,最后再来个兜底条款“国务院政府采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此条为以后新的采购方式的产生提供了法理依据,预留了空间。所以后来就有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一种新的采购方式就合法“诞生了”);《招标投标法》顾名思义,按流程讲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相关环节。第十条 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并分别给出了定义。由此可看,《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多(目前有六种,以后还可能会有新的采购方式产生),《招标投标法》只有公开、邀请招标两种,所以《招标投标法》“小”,《政府采购法》“大”。

4.从法律划分的类别角度来看。

《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处于主导地位,程序法处于帮助实现实体法的地位,但程序法亦有其相对独立性。在处理两法的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由此可看,所以《招标投标法》“小”,《政府采购法》“大”。

问题三: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何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而招标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在不熟悉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混为一谈,下面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它从内涵上明确了三个关键问题:采购实体、资金来源和采购方式的转变,即由财政供给经费、各预算管理单位分散购买改为在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统一购买。实现了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有利于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和节约财政资金。

从特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政府采购部门充当了管理人的职能。

二是非营利性。政府采购是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购买行为,采购目的是通过购买物资等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三是规范性。现代国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和条例,政府的任何采购活动都必须按规定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也是政府落实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政府的多项方针政策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政府采购制度已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各方位参与的机制。这些与招标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以上特点是招标投标所不具备的。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法律规范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属于两部不同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宗旨、目标、性质、实施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为何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还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其根本在于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调整范围不同。

《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对招标的程序、内容进行规范,尽管该法也涉及政府采购,但仅限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所进行的采购,对于其他采购方式无法解决。因此,《招标投标法》只是有关招标方面的一部基本性法律,而非一部全面的政府采购法律。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而招标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涵盖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又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保险、印刷等。招标投标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政府依法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该中心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大多数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伊始就设立了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标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等多方共同参与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以便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的制度。而招标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的采购活动。

4、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预算资金作为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标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6、工作职能不同《政府采购法》从机构性质、工作任务等方面对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做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74号)文件再次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作用,指出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职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这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是法律授予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要职能。

注:两法规定的不一致之处

既然两法在适用上经常发生冲突,那么把握两法的不一致之处,对于实务操作就很有意义。

1.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同:《政府采购法》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条例》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2.采购的方式不同:招投标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三种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采购方式

3.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要求不同:《招标法条例》第1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4.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提出澄清和修改,《招投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规定不同:《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6.招标法规定了技术复杂的可以实行二阶段招标,采购法没有二阶段招标规定。

7.废标的规定不同:《招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8.投诉和处理程序不同:《招标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否决投标的情形不同:《招标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不同:《招标法》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问题四:两法的适用问题

《招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这两个法条的规定是,其一中国境内的一切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法,规范的是所有招投标活动;其二是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这就是《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规范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问题,从规定中不难发现,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投标法》但应该执行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其他货物时适用《采购法》不适用《招标法》,《招标法》第2条规定一切招投标活动都适用本法。对招投标活动而言,《招投标法》是特别法,应该优于一般法适用,《采购法》的规定从法理上不通,实践上做法必然不一致。

总结:

其实,《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内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又不矛盾。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投标制度有深度的联系,但又不完全等同。所以两部法律及配套的实施条例是不分大小,也是难分仲伯的。在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也会经常翻阅两部法律及配套实施条例,也只有将理论真正结合于实际操作中,在从实际工作中反查法律法规制度文件,才能更加深对两部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来源:工程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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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建筑设施日益庞杂且智慧化的时代, 维运阶段能继续使用BIM技 术,并接续原有BIM数据模型,当能大幅减低数据重制、汇整、查找的人力、时间浪费。今天我们就聊聊竣工BIM数据模型导入设施运维管理有哪些好处?

(一)竣工资料数字化:竣工数据报含大量设计图说、送审文件、施工规范、测试纪录及操作手册,相关数据以数字化保存并纳入FM平台数据库,可避免数据散佚,及确保数据完整性与连贯性。

(二)节省资料重制费用:【BIM竣工数据模型】可应用于建筑物的整个生命周期,由于BIM保留了完整信息,故进入建物维运阶段时,可直接汇入FM平台,以节省传统设施管理系统中数据必须重制的人力成本与时间,并减低人为错误的可能。

(三)降低维运风险:设备信息的正确性与完整度是营运维护管理工作成功的关键,例如:机电与给排水管线,多数隐藏于建筑构件或装修内。未来设施变更与维护如经由FM平台,可确保【BIM模型】与实际状况一致,大幅缩短故障查修及维修施工之时间。

(四)强化监控作业:建筑、机电、空调及消防的监控操作系统,藉由FM平台经由设施通讯协议整合后,可将各种不同系统及厂商的监控信息整合至同一平台,强化监控作业并提升人力维运效率。

(五)便利未来设备汰换及施工作业:在建筑物的维运期间势必会发生装修工程及机电、空调及消防设备汰旧更新或建物局部改建或增建作业等,此时FM平台除可迅速提供相关图文件及详细资料外,另可运用3D模型,迅速进行执行设计规划及施工管理。

(六)加速管线设备巡检:BIM技术的3D模型工程数据,可清楚显示建筑设施各个功能区的空间分布,用以支持建筑物或设施的整合管理,辅助建筑设施之空间管理,并大幅缩短巡检维修时间,增加管理效率。

(七)缩短维护人员文书作业时间:现行设施基础数据、竣工图、维护纪录保存多以人工纸本记录,纸本保存不易,且难查找。利用3D BIM模型的知识管理功能,及信息可视化优势、可仿真分析等特点,可大幅改善理流程及节省设施维护成本。

(八)维修作业讯息化、行动化:【BIM系统】可支持行动装置(如手机、平板计算机)进行设备盘点作业,除于盘点过程中检视设备的相关信息,提供盘点设备批注及报修外,亦能针对异常设备项目实时举报,相较传统纸上盘点作业更具效率。

好了,关于竣工BIM数据模型导入设施运维管理有哪些好处就为大家介绍这么多,希望通过此文能够帮到大家!

来源:BIM新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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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海绵城市

顾名思义,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从而让水在城市中的迁移活动更加“自然”。简单来说,海绵城市就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尽量模拟原有的自然生态水循环模式,削峰补枯,从传统“人定胜天”开发模式转向新型的“天人合一”的生态文明开发模式。

二、海绵城市的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等原则,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应统筹自然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系统性,协调给水、排水等水循环利用各环节,并考虑其复杂性和长期性。

我国大多数城市土地开发强度普遍较大,仅在场地采用分散式源头削减措施,难以实现开发前后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等维持基本不变,所以还必须借助于中途、末端等综合措施,来实现开发后水文特征接近于开发前的目标。“海绵城市”核心在“海绵孔”和“海绵孔”之间通道,还原到城市建设中就是城市中的各个调蓄水设施和给排水系统。海绵城市核心调蓄水方式包括入渗、蒸发、滞留、蓄集等,采用的基本设施有生物滞留带、绿色屋顶、植草沟、雨水花园、储水池等。

海绵城市的建设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留有足够涵养水源、应对较大强度降雨的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维持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这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是生态恢复和修复。对传统粗放式城市建设模式下,已经受到破坏的水体和其他自然环境,运用生态的手段进行恢复和修复,并维持一定比例的生态空间;

三是低影响开发。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在城市中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根据需求适当开挖河湖沟渠、增加水域面积,促进雨水的积存、渗透和净化。

三、海绵城市与BIM

海绵城市与BIM建模的联系在于海绵城市建设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互为补充,它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地下管道的建设应用BIM能够达到更精确的布置。

地下综合管廊是重要市政管线(供水、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燃气、排水等)的公共隧道,旨在提高城市在供排水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综合负载能力。海绵城市建设重在低影响开发(LID)雨水系统,通过源头分散、储存的方式,降低地下管廊排水负担。二者互相补充,可有效提高城市排水负载能力。海绵城市建设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均涉及对地下排水系统的改建,均属稳增长、惠民生的“有效投资”,未来有望常态化,成为基建投资稳增长的最重要方向。

四、海绵城市与地下管综

海绵城市建设的目的在于,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加大城市径流雨水源头减排的刚性约束,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建设生态排水设施,充分发挥城市绿地、道路、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使城市开发建设后的水文特征接近开发前,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提供重要保障。

来源:筑龙BIM、互联立方BIM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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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并赋予建筑师两项重大权利。

赋予建筑师两项重大权利:

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

原文如下:

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建筑工程量大面广,各种质量问题依然时有发生。为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二、强化各方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部负责)

三、完善管理体制

(一)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加强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人民银行负责)

(五)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六)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文物局负责)

四、健全支撑体系

(一)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系统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外标准比对,提升标准水平。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一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负责)

(二)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加大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各地应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筑龙BIM、益鑫B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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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

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建筑工程量大面广,各种质量问题依然时有发生。为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二、强化各方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

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部负责)

三、完善管理体制

(一)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

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加强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人民银行负责)

(五)推行绿色建造方式。

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六)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

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文物局负责)

四、健全支撑体系

(一)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系统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外标准比对,提升标准水平。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一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负责)

(二)加强建材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加大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

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

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各地应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强化督促指导。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EaBIM、益鑫B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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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作为建筑领域的一项新技术,最近两年一直在全国各地开始推广试用,很多大企业建立了自己的BIM研发团队。如今说起BIM,建筑行业人员都能说出一二,这说明BIM的推广速度确实在加快。但是作为一项颠覆设计、施工管理的新技术,BIM彻底改变了相关人员的工作或管理方式。无论从现阶段BIM的技术工具出发,还是基于未来的协同管理模式创新来看,BIM的应用推广的趋势已不可阻挡。就如同10年前的互联网一样,基于BIM所引领的技术变革、管理变革,也势必会创造出新的商业机会、商业模式和新的工作岗位。无论是对施工企业与施工管理人员,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它将直接决定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与管理水平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层次。

一直有人纠结要不要学习BIM?学,怕以后用不上;不学,怕以后被淘汰。下面小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剖析,并为企业转型和个人规划提一出建议。

一、BIM的优势

二、BIM在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1、冲突检测

在施工现场进行合理的场地布置,定位、放线、现场控制网测量、施工道路、管线、临时用水用电设施建设、施工材料的进场及调度安排等都可以一目了然,以保证施工的有序进行。现场管理人员可以用BIM为相关人员展示和介绍场地布置、场地规划调整情况、使用情况,从而实现更好的沟通。

2、进度管理

传统的进度控制方法是基于二维CAD,存在着设计项目形象性差、网络计划抽象、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不合理、参与者沟通和衔接不畅等问题,往往导致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与进度计划出现很大偏差。

BIM3D虚拟可视化技术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仿真建模,建立4D信息模型的施工冲突分析与管理系统,实时管控施工人员、材料、机械等各项资源的进场时间,避免出现返工、拖延进度现象。

通过建筑模型,直观展现建设项目的进度计划并与实际完成情况对比分析,了解实际施工与进度计划的偏差,合理纠偏并调整进度计划。BIM4D模型使管理者对变更方案带来的工程量及进度影响一目了然,是进度调整的有力工具。

3、成本管理

传统的工程造价管理是造价员基于二维图纸手工计算工程量,过程存在很多问题:无法与其他岗位进行协同办公;工程量计算复杂费时;设计变更、签证索赔、材料价格波动等等造价数据时刻变化难以控制;多次性计价很难做到;造价控制环节脱节;各专业之间冲突;项目各方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

这些问题导致采购和施工阶段工程变更大量增加,从而引起高成本返工、工期的延误和索赔等,直接造成了工程造价大幅上升。BIM技术在建设项目成本管理信息化方面有着传统技术不可比拟的优势,可提高工程量计算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利用BIM5D模型结合施工进度可以实现成本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

还可以合理安排资金、人员、材料和机械台班等各项资源使用计划,做好实施过程成本控制,并可有效控制设计变更,将变更导致的造价变化结果直接呈现,有利于确定最佳方案。

此外, 应用BIM技术可以通过分析建筑物的结构配筋率来减少钢筋的浪费,与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结合来加强建筑废物管理,回收建筑现场的可回收材料,减少成本。

4、质量管理

传统的工作方式下,以平、立、剖三视图的方式表达和展现建筑,容易造成信息割裂。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模型,易导致大量的有用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丢失,也会产生数据冗余、无法共享等问题,从而使各单位人员之间难以相互协作。

BIM具有信息集成整合,可视化和参数化设计的能力,可以减少重复工作和接口的复杂性。

BIM技术建立单一工程数据源,工程项目各参与方使用的是单一信息源,有效地实现各个专业之间的集成化协工作,充分地提高信息的共享与复用,每一个环节产生的信息能够直接作为下一个环节的工作基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为沟通和协作提供底层支撑,实现项目各参与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利用软件服务和云计算技术,构建基于云计算的BIM模型,不仅可以提供可视化的BIM3D模型,也可通过WEB直接操控模型。使模型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有效解决不同站点、不同参与方之间通信障碍,以及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发布等问题。

5、变更和索赔管理

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合同工期具有很大破坏性,成功的工程变更管理有助于项目工期和投资目标的实现。BIM技术通过模型碰撞,检查工具尽可能完善设计施工,从源头上减少变更的产生。

将设计变更内容导入建筑信息模型中,模型支持构建几何运算和空间拓扑关系,快速汇总工程变更所引起的相关的工程量变化、造价变化及进度影响就会自动反映出来。

项目管理人员以这些信息为依据及时调整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的分配,有效控制变更所导致的进度、成本变化。最后,BIM技术可以完善索赔管理,相应的费用补偿或者工期拖延可以一目了然。

6、安全管理

许多安全问题在项目的早期设计阶段就已经存在,最有效的处理方法是通过从设计源头预防和消除。基于该理念,Kamardeen提出一个通过设计防止安全事件的方法——PtD(Prevention through Design),该方法通过BIM模型构件元素的危害分析,给出安全设计的建议,对于那些不能通过设计修改的危险源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

应用BIM技术对施工现场布局和安全规划进行可视化模拟,可以有效地规避运动中的机具设备与人员的工作空间冲突。

应用BIM技术还可以对施工过程自动安全检查,评估各施工区域坠落的风险,在开工前就可以制定安全施工计划,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来防止建筑安全事故,还可以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疏散进行模拟。

当建筑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将BIM与RFID、无限局域网络、UWBRTLS(Ultra- Wideband Real Time Location Systems,超宽带实时定位系统)等技术结合构建室内紧急导航系统,为救援人员提供复杂建筑中最迅速的救援路线。

7、供应链管理

BIM模型中包含建筑物整个施工、运营过程中需要的所有建筑构件、设备的详细信息,以及项目参与各方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内在优势,在设计阶段就可以提前开展采购工作,结合GIS、RFID等技术有效地实现采购过程的良好供应链管理。

基于BIM的建筑供应链信息流模型具有在信息共享方面的优势,有效解决建筑供应链参与各方的不同数据接口间的信息交换问题,电子商务与BIM的结合有利于建筑产业化的实现。

8、运营维护管理

BIM技术在建筑物使用寿命期间可以有效地进行运营维护管理,BIM技术具有空间定位和记录数据的能力,将其应用于运营维护管理系统,可以快速准确定位建筑设备组件。对材料进行可接入性分析,选择可持续性材料,进行预防性维护,制定行之有效的维护计划。

BIM与RFID技术结合,将建筑信息导入资产管理系统,可以有效地进行建筑物的资产管理。BIM还可进行空间管理,合理高效使用建筑物空间。

三、基于BIM的企业转型

1、前期准备,团队分析

首先就要有满足项目需求的软件和设备,再而对团队自身的条件进行分析,取长补短,对工程项目进行分析,找出需求来做为切入点。

2、理清概念,制定标准
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即建筑信息模型,BIM不是一个软件,而是一个概念,而软件只是实现BIM的工具;当然在使用工具之前,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拥有一套合适的标准,因此基于需求,需开发应用流程或功能平台,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制作操作手册。

3、 拓展BIM的几种应用点

(1) 工程资料的管理方式不同

技术的出现丰富了项目质量检查和管理方式,将质量信息挂接到BIM模型上,通过模型浏览,让质量问题能在各个层面上实现高效流转。这种方式相比传统的文档记录,可以摆脱文字的抽象,促进质量问题协调工作的开展。

(2)通过BIM技术制定施工策划及总平面布置

施工管理人员可以结合BIM在施工前通过BIM技术绘制3D现场综合平面布置,3D模型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尺寸,立体展现施工现场布置情况,合理进行施工平面布置和施工交通组织,避免现场混乱;同时为高空安全吊装提供数据。

图1 基坑阶段施工平面布置
图2 结构阶段施工平面布置

(3)结合BIM设计深化及图纸审核

施工管理人员结合BIM三维建模过程中对设计图纸进行校核和深化;对建筑、结构、机电安装各专业图纸进行碰撞审核,从而在施工前解决图纸的错漏问题,对机电安装进行管线综合,保证精准的管线综合布置,再结合三维碰撞检查,实现零碰撞。

4、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管理人员结合BIM在模型量化的基础上,将三维模型与施工进度计划连接,将空间信息与时间信息反映到模型中,实现对施工进度计划的管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划分已经完成工程量,输出施工进度,进行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施工进度的对比,可以直接对现场进度情况进行分析诊断,更直观、可视、清晰,改变了传统的施工进度管理模式,确保了进度计划合理和可行。

5、数字化加工

施工管理人员可利用BIM模型的各项数据信息,对安装构件快速放样,实现工厂预制,将模型应用到现场放线控制中,满足了施工精度要求,通过模型与现场实物对比,采用数字化验收,实现施工质量的事后控制。

6、BIM团队的注意事项

(1)Revit是属于团队的。

(2)Revit需要统一软件版本。

(3)使用工作集或者链接进行合作。

(4)BIM模型文件命名非常重要。

(5)BIM族的基本参数和参数列表需要确定。

(6)族检入数据库时,检查标准需要明确。

(7)族的编码工作非常重要,加密也重要,但不是必须的。

(8)构件的颜色必须统一规定。

(9)团队网络架构很重要。

(10)模型的拆分规则要提前设定,不同专业各有不同。这个需要团队的负责人来分配,我做哪个楼层,你做哪个楼层。

(11)坐标原点和单位需要统一。

四、基于BIM的个人职业规划

目前来看,今后几年仍然是BIM百花齐放的时代,各设计单位、咨询公司、施工企业等都在组建自己的研发团队,推广BIM,同时随着相关BIM标准以及规范的出台,各单位联合推广BIM的意识逐渐加强,BIM的大协同时代必然来临。传统的施工管理方式将发生颠覆性的变化,所以对于施工管理人员来讲提前做好准备,做好职业规划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学好BIM,将有三种职业发展空间

1、BIM建模(包括模型维护)

BIM的应用终究要从创建模型开始,所以无论是设计院,还是业主或者施工单位,无论是请外部的咨询公司,还是培养自己的BIM团队,模型的维护是必不可少的。这类人才在市场是最多的,简单的进行几个月的培训,就可以按照图纸和要求进行建模,但此类人才未来可能会随着BIM技术的普及沦为技术劳务,门槛很低收入不高。

2、BIM的实施

如同我们平常说的信息化实施人才,如果把BIM看做是一个信息化系统,那么需要实施人员去针对项目作出实施计划,代表甲方与外部的合作单位进行沟通,组织协调相关专题会议,对实施计划进行有效的把控,确保基于项目的BIM实施计划达到预期成果,同时还能总结出相应的实施经验和思路。这类人才除了要掌握BIM相关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懂业务,同时具备管理的组织实施能力。通俗讲,就是要学会在BIM技术与企业管理之间架起桥梁,学会用BIM技术去实施项目管理,目前看,这类人才是最奇缺的。

3、BIM战略规划

随着BIM的协同应用价值发挥,站在企业信息化战略高度,运用BIM系统能够对企业的组织形态、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进行再造和优化,属于企业BIM战略总监的级别。我在前面文章中说过施工企业推进BIM的策略,里面提到BIM推行的三步:功能性应用、项目级应用、企业级应用。是和上面三类人才进行对应,企业级应用层面就是我说的最后一类人才,从单纯的生产力提升到最后生产关系的改造。

总之,BIM作为国家建筑信息化推广的重点,可能存在很多的困难,但是这个世界,有什么不难?作为建筑行业改革与转型的趋势之一,随着国家对建筑工业化、城市综合管廊以及海绵城市的建设在各地的推广应用,BIM的价值将会逐步体现出来。作为施工企业或者管理人员,在这个技术不断交替、互联网信息已向每个领域渗透的时代,我们的知识结构以及思维方式的转型然是必的!

近年来,各省、市、自治区密集出台大力发展装配式、BIM 建筑的政策。可以预见,2019年度,装配式建筑会是各地建设工作的重点。

山东省

1、目标

2017年,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左右;到2020年,济南、青岛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和县(市)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

2、补助

购房者金融政策优惠;容积率奖励;质量保证金项目可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可减半征收等。

3、2类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一是全省设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

二是政府投资工程。

北京市

1、目标

到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补助

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预制率达到50%以上、装配率达到70%以上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予以财政奖励;对于未在实施范围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实施标准的,按增量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同时给予实施项目不超过3%的面积奖励;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等。

3、3类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一是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

二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三是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上海市

1、目标

以土地源头实行“两个强制比率”(装配式建筑面积比率和新建装配式建筑单体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即2015 年在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50%;2016年外环线以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外环线以外超过50%;2017年起外环以外在50%基础上逐年增加。

2、补助

对总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且预制装配率达到45%及以上的装配式住宅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 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 万元;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装配式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体的,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

四川省

1、目标

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30%,装配率达到30%以上,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50%;到2025年,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40%,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70%。

2、补助

优先安排用指标;安排科研经费;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容积率奖励等。

3、1类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桥梁、铁路、道路、综合管廊、隧道、市政工程等建设中,除须现浇外全部采用预制装配式。

江苏省

1、目标

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将达到30%以上。

2、补助

项目建设单位可申报示范工程,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三类,每个示范工程项目补助金额约150~25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可申报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混凝土结构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40%,钢结构、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个。

广东省

1、目标

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其中,珠三角城市群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比例达到15%以上,全省其他地区比例达到10%以上;到2025年,珠三角城市群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比例达到30%以上,全省其他地区比例达到20%以上。

2、补助

在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重点扶持装配式建筑和BIM应用,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浙江省

1、目标

到2020年,浙江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重达到30%

2、补助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容积率奖励等。

3、1类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

湖北省

1、目标

到2020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2类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一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全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装配式建筑全装修。

二是到2020年,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新建住宅全面实现住宅全装修。

湖南省

1、目标

到2020年,全省市州中心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2、补助

财政奖补;纳入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容积率奖励;税费优惠;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优化工程招投标程序等。

3、3类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一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

二是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铁管片、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三是长沙市区二环线以内、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以及其他市州中心城市中心城区社会资本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

河北省

1、目标

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补助

优先保障用地;容积率奖励;退还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

3、1类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从2017年开始,政府投资的医院、敬老院、学校、幼儿园和场馆等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

福建省

1、目标

到2020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2、补助

用地保障;容积率奖励;购房者享受金融优惠政策;税费优惠等。

3、1类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从2019年起,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

海南省

1、目标

到2020年,全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新建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全省新开工单体建筑预制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不低于20%,全省新建住宅项目中成品住房供应比例应达到25%以上。

2、补助

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安排科研专项资金;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提供行政许可支持等。

河南省

1、目标

到2017年,全省预制装配式建筑的单体预制化率达到15%以上。

2、补助

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二星级运行标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省级财政按20元/㎡给予奖励,一星级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执行定额补助上限,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绿色建筑奖励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优惠返还政策等;容积率奖励。

甘肃省

1、2类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一是政府投资的部分公共建筑,大跨、超高建筑及城市桥梁中强力推广使用钢结构或型钢混凝土结构;

二是工业厂房全面采用钢结构。

山西省

1、目标

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补助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容积率奖励;工程报建绿色通道等。

陕西省

1、目标

到2020年,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榆林市、延安市城区和西咸新区等重点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给予资金补助;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和产业土地供应;加分企业诚信评价,并与招投标、评奖评先、工程担保等挂钩;购房者享受金融优惠政策;安排科研专项资金等。

江西省

1、目标

2018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2020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到2025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50%。

2、补助

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和示范项目用地;容积率奖励;科技创新优先支持;资金补贴和资金奖励;减免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减半等优惠。

3、1类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施工。

吉林省

1、目标

到2020年,创建2~3家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全省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补助

设立专项资金;税费优惠;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等。

贵州省

1、目标

到2017年,全省新型建筑建材业完成总产值1200亿元以上,完成增加值400亿元以上;到2020年,全省新型建筑建材业总产值达2200亿元以上,完成增加值600亿元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15%以上。

2、补助

对列入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优先在城乡总体规划中落实用地布局。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直接安排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各市(州)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统筹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点供”。

云南省

1、目标

到2020年,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其他每个州、市至少有3个以上示范项目;到2025年,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其中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达到40%。

2、补助

税费减免;优先放款给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等。

来源:中国BIM门户网、北纬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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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新征程

蓝图徐开书写辉煌

为梦想,再出发

初心不改谱写时代华章

初秋,丰收的季节即将到来,秋收希望,冬藏芬芳。随着公司稳健的发展和规模不断壮大,原办公地点已经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2019年8月23号(农历七月二十三),山东同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搬迁至济南市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金融商务中心A2-5号楼9层,正式入驻全新的办公环境。

我们告别了使用了5年的办公室,

从新泺大街宝威科技园,

搬进了汉峪金谷金融商务中心A2-5号楼9层,

我们将以全新的面貌,全新的姿势,

开启我们全新的篇章。

2019年9月2日,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段林,集团副总裁宫强,集团综合行政中心主任许军明,集团室内设计研究所所长刘海成等多位领导前来参观指导,一同见证了山东同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美好新篇章的开启。各位领导对同圆数字科技公司此次乔迁,表达了美好的祝福和殷切的希望。

新空间、新视野

新办公大楼整体环境宽敞明亮,内设领导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区、多功能大会议室、小会议室、人性化休闲区域等,充分兼顾高效办公、资源共享、开放交流。办公区内绿植盆栽随处可见,为简约大气的办公场所增添了不少生机,也预示着同圆数字科技的未来朝气蓬勃,宏图大展。

时尚科技的公司环境

现代大气的会议室

宽敞明亮的办公区

舒适温馨的休闲区

立足现在、展望未来

作为科技创新型企业,公司以开拓数字化应用、引领信息化管理为宗旨,每位同圆数字科技人用努力与汗水铸就了现在的成绩。回顾往昔,令人鼓舞;展望未来,催人奋进。我们将初心不改,全新起航,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数字化咨询服务,我们一直在路上!